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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案

2018-07-02

2018年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案

开展时间。

  2018年9月至10月。

检查对象。

  全省所有正常生产煤矿及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计划矿井。

检查内容。

  (一)生产矿井

  1.是否存在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安全煤量是否满足要求。

  3.是否按照核定(设计)产能,合理安排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新增产能的产能核增项目。

  6.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未经批准组织采煤和掘进作业;采、掘工作面人数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7.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认为应当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其他内容。

  (二)列入2018年去产能矿井

  1. 列入2018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的矿井,是否以“过渡期”或“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2.产能置换政策是否执行到位。一是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二是置换产能退出煤矿是否按期停止生产。

  3.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认为应当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其他内容。

组织方式。

  由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组织监督检查、各煤监分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适时组织检查和抽查(抽查分组见附件1)。

有关要求。

  (一)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要结合2017年煤矿全面“体检”结果,制定专项检查(监察)方案,对曾发生过超能力生产行为和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实施重点检查。

  (二)专项检查(监察)要重点检查(监察)矿井2018年度计划和2018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三)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要依据专项监察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查核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四)发现“三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达到“三量”平衡。

  (五)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和各驻地煤监分局要协作分工,确保县级以上的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井和去产能煤矿(含国有重点煤矿)总体实现全覆盖。

  (六)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和各煤监分局均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七)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案请于7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方案中必须明确专项检查负责人和联系人;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明确各类矿井的检查覆盖率,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总结报告及附表(附件2、3)连同电子版于9月2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八)省局抽查组请于9月20日前报送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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